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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公然汙辱成立
Mar 8th 2015, 14:10

ㄟ......大大成立公然侮辱的條件如下:
第 309 條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大大再來,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為,對方以具有攻擊性且並非事實的言詞辱罵,並且現場加上A.B兩人以外還有第3者在場,
例如:A罵B是白癡,並且在場還有C跟D二人都有聽到,這就構成了公然侮辱,但是如果A這時罵的並不是白癡而是,B你做事都做不好連書都不會念你這樣看起來跟本像白癡一樣.
那麼,A這時就不只公然侮辱這麼簡單,公然侮辱的定義是在公開公然的場合對某人說出帶侮辱性的"字詞",而A這時不只說出了帶侮辱性的字詞[白癡],還同時說了一個可以傷害到B名譽的"事件",這就剛好構成了誹謗罪的要件:
第 310 條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
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
關者,不在此限。

誹謗罪簡單來說,就是你說了一個不是事實的事件來損害他人的名聲,而A這時說了B做事都做不好連書都不會念你這樣看起來跟本像白癡一樣.這句話,而這並非事實,那這時誹謗罪就成立了.

但是這有例外:
第 311 條
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
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
二、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
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
四、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

2跟4只能用在公事上先不理他,我們要看的是3.
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
這上面指的就是,說穿了就是合理的評論,可受公評之事=公眾人物議題.眾所周知之事實,在這些條件下
假如有一則新聞說馬XX總統執政不佳無能至極,
而這時網友Z評論:就是說阿,做得這麼爛連個政策都處理不好,快下台啦!
這個網友Z並沒有違反誹謗罪,因為他說的是可受公評之事,而且是事實,所以無罪.

然後
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
這個只會出現在你跟別人吵架的時候,別人說你長得很醜,而你罵回去你才很醜啦!
這種場合時才適用,平常很少見,所以知道就好.

而大大你說的A在白紙上寫了"叛徒"兩字,並對著B說叛徒!!
雖然C.D二人聽到了,但他們並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,而且光是叛徒這個字無法對人造成損害名聲的危險,所以公然侮辱不成立,這頂多只有照成B的觀感不好,但是旁邊的人是一頭霧水的狀態而已.

希望以上資料有幫到大大您,若有錯還請見諒喔^u^

參考資料: http://www.lawbank.com.tw/treatise/lawrela.aspx?lsid=FL001424&ldate=20100127&lno=309,310,311,3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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